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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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300號債權人 李彥璋 債務人 徐羽彤
周振慰 許彩 娌 許豐源 吳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羽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豐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吳秀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債務人周振慰、 許彩娌 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對債務人周振慰、許彩娌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