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龍
杜廣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袋(淨重三點六一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法,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2人為警查扣而屬聲請人99年度偵字第27091號案件之查扣物中,有海洛因1袋,經送請鑑驗,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三、本院審核卷附聲請人110年度偵字第8914號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扣案之海洛因1袋(淨重3.61公克,取樣後之驗餘淨重3.5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1.90公克,見聲沒字卷右下方頁碼第19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不問屬誰所有,應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