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林錫恩 律師上訴人丙○○即被告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高明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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