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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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15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以下同)一百六十八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7月21日至113年7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丁○○於⑴83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百四十萬元,借款期間至103年9月20日止,利息依聲請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4.6碼計算,並每3個月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而分期,前36期付息不還本,第37期起平均攤還本息;⑵88年9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四十五萬元,借款期間至98年9月14日止,約定利息依聲請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4碼計算,並每依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均約定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嗣債務人對上開借款自⑴95年11月4日起期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六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二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依約返還;⑵96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十六萬五千七百七十七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依約返還。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第5條,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聲請人之法人組織已由台灣土地銀行變更為現有名稱,法人格同一,從而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自屬合法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約定書2份、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於96年12月21日對相對人乙○○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乙○○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丁○○部分,依卷附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並非系爭抵押物之所有權人,是聲請人列丁○○為相對人並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61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段││一一四一之三地│建│││三二九六│119/10000│相對人乙○○│││││││號││││││所有│├──┼───┼────┼────┼────┼───────┼─┼──┼──┼──────┼─────────┼──────┤│002│新竹市○○○○段││一一四一之四七│建│││十八│119/10000│相對人乙○○│││││││地號││││││所有│└──┴───┴────┴────┴────┴───────┴─┴──┴──┴──────┴─────────┴──────┘┌─────────────────────────────────────────────────────────────────┐│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35│新竹市○○○○段11│鋼筋混凝│三層76│││││76.77│陽台│9.36│平方公│全部│相對人││││陵西二路│41之3地│土造5層│.77││││││││尺││乙○○││││19號3樓│號│樓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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