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德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