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聲請人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辛源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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