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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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31號聲請人鴻禧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安娜 代理人 鄭玉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鴻禧花園廣場大廈管│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100年12月30日│16,500元│AA0000000│││理委員會│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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