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施淳友 男被告 胡漢民 男
郵政信箱:臺北市○○區○○○路○段400秦葦葦張維宇男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翁毓潔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