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逸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紋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100年12月1日起計算)。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