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69號聲請人三生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忠 訴訟代理人 唐千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三生盟國際事業有│板信商業銀│101年4月15日│60,500元│SY0000000│││限公司王志忠│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