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福禎 選任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被告洪福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惟因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自民國105年2月4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憑,且本院已於105年2月15日撤銷被告之羈押,是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執行刑罰,並非羈押之被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