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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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22號原告 韓鴻桂 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
邱秋仔 被告 韓嘉木
賴合 賴慶雲 賴水雄 賴水波 賴水心 屏東 縣佳 冬鄉農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訴訟代理人 陳雄飛 被告 曾聰榮
賴來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雲兒 被告 韓慶輝
賴皇辰賴惜王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美鳳 被告 曾雅蘋
賴溫邱針 賴秋東 賴秋慶 賴秋琴 洪凉 洪勝枝 陳水金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洪涼 、洪勝枝、陳水金、 沈王敏 、曾雅蘋、 林賴惜 ,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賴有連 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一六○四點○九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賴邱針 、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應就其等被繼承人 賴雲祥 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一六○四點○九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附圖所示編號1163-C,面積一一七點九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韓鴻桂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1,面積一九○點五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雲兒、賴來成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維持共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2,面積一一六點八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水波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3,面積一一○點九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合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4,面積一一一點七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水雄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
005,面積一四七點九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慶雲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6,面積一二○點五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水心、賴慶雲、賴合、賴水雄依一二○五四分之四○一○、一二○五四分之二四○、一二○五四分之三九四三、一二○五四分之三八六一之比例維持共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7,面積一五二點七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韓嘉木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8,面積一三三.六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韓慶輝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9,面積五三點四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屏東縣佳冬鄉農會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10,面積二六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聰榮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11,面積二六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溫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12,面積二六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皇辰所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13,面積一三三點六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涼、洪勝枝、陳水金、沈王敏、曾雅蘋、林賴惜等六人公同共有;附圖所示編號1163-C0014,面積一三三點六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等四人公同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韓嘉木、賴合、賴慶雲、賴水雄、賴水波、賴水心、曾聰榮、韓慶輝、賴皇辰、林賴惜、沈王敏、曾雅蘋、賴溫、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洪涼、洪勝枝、陳水金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起訴後,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追加原共有人賴有連之再轉繼承人洪涼、洪勝枝、陳水金等三人(本院卷一第
137頁),因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5款要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水心於本件系爭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有抵押權,被告賴水心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 薛幼平卓海堂 經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則本件共有物分割後,其權利應移存於上開抵押人即被告賴水心所分得之部分。
四、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604.09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其中共有人賴有連、賴雲祥分別於起訴前死亡,賴有連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為洪涼、洪勝枝、陳水金、沈王敏、曾雅蘋、林賴惜(下稱洪涼等6人,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三所示),賴雲祥之繼承人為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下稱賴邱針等4人,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二所示)。前揭賴有連、賴雲祥之繼承人等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致原告無法就系爭土地訴請分割,故請求被告洪涼等6人、賴邱針等4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又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協議,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爰依民法第823、824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判決准予如附圖之方案分割。並聲明: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五、被告方面:
㈠、被告屏東縣佳冬鄉農會、賴來成、陳雲兒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被告賴來成、陳雲兒並同意於分割後維持共有,就面積分得出入少許部分毋庸互為找補等語(本院卷一第100頁)。
㈡、被告沈王敏、林賴惜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以前到場陳稱:同意原告之方割方案。
㈢、被告韓嘉木、賴合、賴慶雲、賴水雄、賴水波、賴水心、曾聰榮、韓慶輝、賴皇辰、曾雅蘋、賴溫、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洪涼、洪勝枝、陳水金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共有人賴有連於起訴前之43年9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包括洪涼、洪勝枝、陳水金、沈王敏、曾雅蘋、林賴惜等6人,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謄本等為證,且未辦理繼承登記。共有人賴雲祥於起訴前之97年1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曹 賴鳳英賴秋菊賴盈守 拋棄繼承,由賴邱針、賴秋琴、賴秋東、賴秋慶等4人繼承之事實,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登記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繼字第367號、第514號、第529號等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且未辦理繼承登記。
㈡、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604.09平方公尺土地為兩造共有,各共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兩造亦無分管書面約定。其中賴雲祥、賴有連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就繼承遺產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亦未分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兩造亦無分管書面約定,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
七、本院之判斷:
㈠、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是賴雲祥、賴有連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之前,並不得分割共有物即系爭土地,原告乃訴請其繼承人即洪涼等6人及賴邱針等4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即屬有據(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公平決定。又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是以法院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惟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使用現況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益等諸般情事,而為適當之分配,且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其判斷基準。查系爭土地地目為建、面積1604.09平方公尺土地,各共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一第77-81頁)。又系爭土地現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兩造間復查無不分割之特約,系爭土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均為兩造所無爭執,是原告本於共有人之資格,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自屬有據。
㈢、原告前於96年間即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經本院於98年3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664號民事判決准予分割,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3月16日以98年度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經本院民事庭以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審理時,因原告未預繳分割方案之鑑定費用,被告亦未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且兩造於4個月內均未預納或墊支,視為撤回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系爭土地於附圖1163-C所示部分有原告使用之一樓磚造舊建築,附圖1163-C001所示部分係被告賴來成使用之一樓磚造舊建築、車棚、鐵皮屋之事實,有勘驗筆錄附於99年度訴更字第2號卷(000-000頁)可按。經本院參酌到場當事人之意見及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囑託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測繪分割方案,有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104年9月21日屏枋地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33-134頁)。本院審酌上開現況,並審酌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案,另被告賴來成、陳雲兒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同意於分割後維持共有,並同意就分得之面積減少10平方公尺部分毋庸互為找補等語(本院卷一第100頁),被告賴水心之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僅40.1平方公尺,面積甚小,且其使用之附圖所示1163-C006上有平房及鐵皮屋,宜與賴合、賴水雄、賴慶雲分得之部分土地維持共有,即附圖所示1163-C006部分由賴水心、賴慶雲、賴合、賴水雄依12054分之4010、12054分之240、12054分之3943、12054分之3861之比例維持共有。另被告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就附圖所示1163-C0014部分仍為公同共有;被告洪涼、洪勝枝、陳水金、沈王敏、曾雅蘋、林賴惜就附圖所示1163-C0013部分土地仍維持公同共有。本件到場之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屏東縣佳冬鄉農會、賴來成、陳雲兒、沈王敏、林賴惜等均已同意上開原告之方案,其餘被朱經合法通知後亦未提出書狀或到庭為反對之陳述,堪信原告方案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從而,本院參酌系爭土地格局之完整、方正性、使用現況、經濟效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與公平,並考量共有人之意願,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分割方案應屬合理公平且適當。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其請求共有人賴有連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洪涼等6人、共有人賴雲祥之繼承人賴邱針等4人就賴有連、賴雲祥應有部分各1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並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上情,認附圖編號1163-C,面積117.9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韓鴻桂所有;編號1163-C001,面積190.52平方公尺分歸陳雲兒、賴來成按應有部分各2分之1維持共有;編號1163-C00
2,面積116.84平方公尺分歸賴水波所有;編號1163-C003,面積110.95平方公尺分歸賴合所有;編號1163-C004,面積111.77平方公尺分歸賴水雄所有;編號1163-C005,面積
147.98平方公尺分歸賴慶雲所有;編號1163-C006,面積12
0.54平方公尺分歸賴水心、賴慶雲、賴合、賴水雄依12054分之4010、12054分之240、12054分之3943、12054分之3861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1163-C007,面積152.79平方公尺分歸韓嘉木所有;編號1163-C008,面積133.67平方公尺分歸韓慶輝所有;編號1163-C009,面積53.47平方公尺分歸屏東縣佳冬鄉農會所有;編號1163-C0010,面積26.74平方公尺分歸曾聰榮所有;編號1163-C0011,面積26.74平方公尺分歸賴溫所有;編號1163-C0012,面積26.74平方公尺分歸賴皇辰所有;編號1163-C0013,面積133.67平方公尺分歸洪涼、洪勝枝、陳水金、沈王敏、曾雅蘋、林賴惜公同共有;編號1163-C0014,面積133.67平方公尺分歸賴邱針、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公同共有,核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九、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有效之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或價金,此為債務人原來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被告賴皇辰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雖經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2年度執全第767號函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在案,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稽,依前開說明,其假扣押之效力,自應集中至被告賴皇辰番依附圖分割所得之土地上,併此敘明。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請求,其裁判分割之結果對債權人亦生效力,附此敘明。
十、又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按其等如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之比例負擔。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鴻仁┌─────────────────────────────────────┐│附表一: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為1,604.09平方公尺)│├───┬─────────────┬──────┬──────┬─────┤│編號│共有人│原應有部分│原持分面積│備註│││││││││││││││││││├───┼────┬────────┼──────┼──────┼─────┤│1│賴雲祥│民國97年12月23日│1/12│133.67│分割後由繼││││死亡,繼承人如下│││承人賴邱針│││├────────┤││等四人就分││││賴邱針│││得之土地公│││├────────┤││同共有。││││賴秋東││││││├────────┤││││││賴秋慶││││││├────────┤││││││賴秋琴││││├───┼────┼────────┼──────┼──────┼─────┤│2│賴有連│43年9月3日死亡,│1/12│133.67│分割後由繼││││繼承人如下│││承人洪涼等│││├────────┤││六人就分得││││洪涼│││之土地公同│││├────────┤││共有。││││洪勝枝││││││├────────┤││││││陳水金││││││├────────┤││││││沈王敏││││││├────────┤││││││曾雅蘋││││││├────────┤││││││林賴惜││││├───┼────┼────────┼──────┼──────┼─────┤│3│賴溫││1/60│26.73││├───┼────┼────────┼──────┼──────┼─────┤│4│賴合││3/32│150.38││├───┼────┼────────┼──────┼──────┼─────┤│5│賴慶雲││3/32│150.38││├───┼────┼────────┼──────┼──────┼─────┤│6│屏東縣佳││2/60│53.47││││冬鄉農會│││││├───┼────┼────────┼──────┼──────┼─────┤│7│曾聰榮││1/60│26.73││├───┼────┼────────┼──────┼──────┼─────┤│8│賴水雄││3/32│150.38││├───┼────┼────────┼──────┼──────┼─────┤│9│賴水波││17486/240000│116.87││├───┼────┼────────┼──────┼──────┼─────┤│10│賴來成││1/16│100.26││├───┼────┼────────┼──────┼──────┼─────┤│11│韓慶輝││1/12│133.67││├───┼────┼────────┼──────┼──────┼─────┤│12│韓鴻桂││8077/120000│107.97││├───┼────┼────────┼──────┼──────┼─────┤│13│賴水心││1/40│40.10││├───┼────┼────────┼──────┼──────┼─────┤│14│賴皇辰││1/60│26.73││├───┼────┼────────┼──────┼──────┼─────┤│15│陳雲兒││1/16│100.26││├───┼────┼────────┼──────┼──────┼─────┤│16│韓嘉木││22860/240000│152.79││├───┼────┼────────┼──────┼──────┼─────┤│合計││││1604.06│││││││││└───┴────┴────────┴──────┴──────┴─────┘┌─────────────────────────┐│附表二:賴雲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備註│││││├──────┼─────────┼────────┤│賴雲祥│配偶賴邱針│││民19.7.5生│民22.12.12生│││民97.12.23歿├─────────┼────────┤││長女 曹賴鳳英 │拋棄繼承(本院98│││民42.1.7生│年繼字第529號)││├─────────┼────────┤││次女 賴麗花 --->絕嗣││││民43.8.28生││││民46.1.26歿│││├─────────┼────────┤││三女 賴秋霞 --->絕嗣││││民47.2.16生││││民47.4.5歿│││├─────────┼────────┤││四女 賴秋香 --->出養│見P.29│││民48.12.10生│││├─────────┼────────┤││五女賴秋菊│拋棄繼承(本院98│││民52.1.11生│年繼字第514號)││├─────────┼────────┤││六女賴秋琴││││民61.6.17生│││├─────────┼────────┤││長子賴秋東││││民47.2.16生│││├─────────┼────────┤││次子賴盈守│拋棄繼承(本院98│││民54.4.25生│年繼字第367號)││├─────────┼────────┤││三子賴秋慶││││(原名 賴盈慶 )││││民56.8.2生││└──────┴─────────┴────────┘┌────────────────────────────────────────────────────────┐│附表三:賴有連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子女之配偶及孫子女│孫子女之配偶及子女│備註│││││││├───────┼──────┬──────────────┼─────────┼─────────┼──────┤│賴有連│配偶賴 潘枝妹 │賴有連死亡後,於45年5月18日│││││民前5.10.22生│民1.10.20生│再嫁 陳清 萬,其繼承人如下│││││民43.9.3歿│民79.12.3歿├──────┬───────┤││││││配偶 陳清萬 │陳清萬之繼承人│││││││民前3.2.17生│如下│││││││民80.1.31歿├───────┤│││││││長女洪涼│││洪涼、洪勝枝│││││民26.6.9生│││、陳水金之繼││││││││承權係自陳清││││├───────┤││萬而來│││││長子洪勝枝││││││││民29.10.4生│││││││││││││││├───────┤│││││││次子陳水金││││││││民32.7.15生│││││││││││││├──────┴──────┴───────┼─────────┼─────────┼──────┤││養子 賴發 財│配偶沈王敏││其於賴發財死│││民24.8.9生│民30.7.16││亡後,再嫁沈│││民50.9.7歿│││ 劍魯 │││││││││││││││├─────────┼─────────┼──────┤│││長女 賴桂蘭 │配偶 曾光 (歿)│賴桂蘭於賴發││││民48.11.19生││財死亡後,因││││民95.4.22歿├─────────┤其母王敏再嫁│││││長女曾雅蘋│ 沈劍魯 ,故由│││││民67.11.19生│沈劍魯收養,││││││改姓為 沈桂蘭 ││││││。見P.29││├─────────────────────┼─────────┼─────────┤│││養女林賴惜││││││民35.10.2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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