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案件,前經台灣高等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五五號(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五年中旬間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緩刑期內)以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三六九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