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名權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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