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全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全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三四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二九九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確認所有權歸屬事件,相對人聲請鈞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二九九八號裁定後,假處分原因業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處分云云,並據提出本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三七號判決影本、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判決正本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全字第二九九八號卷宗、八十八年執全八字第二三九三號卷宗、本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三七號卷宗與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卷宗,經查核屬實,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