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上訴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之1上列上訴人與丁○○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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