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小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5年度苗小字第691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被告 羅楷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999元,及其中4萬8324元自民國100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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