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歐明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莊碩鴻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2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