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8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明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蕭明忠被訴竊盜案件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明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易字第54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院事後認為本案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