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113號聲請人 詹柏宏
詹欣誼 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 林信宇
郭福鈞 陳淑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44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06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並「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且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11月6日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應逕予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2人告訴詹柏宏、詹欣誼告訴被告林信宇、郭福鈞及陳淑幸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2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906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107年11月29日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444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等情,有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可稽。聲請人2人雖於107年12月6日收受上開處分書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同年月17日(自翌日起起算10日,加計在途期間1日,聲請末日應為同年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其等所提出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中,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記載任何聲請交付審判之具體理由,核與聲請交付審判於提出聲請時即須委任律師並「提出理由」狀之程序要件甚明。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程序之欠缺,非屬得補正之事項,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逕予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