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侑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木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