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 王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許素美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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