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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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蔡振勇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陳映青 律師被告 李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移除堆置物返還土地,並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元,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為5平方公尺,則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1,800元×5平方公尺),加計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51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