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請人 林首銘 相對人上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欽柱 法定代理人 劉裕興 法定代理人 洪光輝 法定代理人 林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08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0,80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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