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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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張宏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琍歐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