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乙○○
1(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丙○○
1被告台灣電力公司花蓮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4,064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4月11、14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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