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鄭諺鍠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之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諺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具狀對於本院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敘明其聲請再審對象之判決字號,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違背程序規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英尉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