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號聲請人 張文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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