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煜顒 被上訴人 邱小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2年12月6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6,667元,因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210萬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