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告 李允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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