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3號原告瀧信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 律師被告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於扣抵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應補繳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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