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再字第1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訴訟救助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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