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 張惠芳
陳勉 劉憲源 張惠霞 程晉封章 陳金蓮 許雯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被告 陳子文 法定代理人 陳淑蘭
陳淑玲 陳淑韻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陳淑韻陳淑玲被告 高貴美
陳淑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吳貞良律師
蔡仁豪 被告 方念祖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 律師
張世柱 律師 楊尚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項後段關於「被告陳子文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子文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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