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54號聲請人 楊坤泰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廖偉婷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廖偉婷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