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9 號原 告 吳重賢
駱璞珍 沈聯芳 李梅齡 蕭明輝 李照梅 賴惠娟 葛愛琳 宋濰珈 李佳儒 陳周麗卿 李欽河 李欽銘 林麗玲 趙翊岑 胡愛嵐 黎承開 張玉玲 陳雲白 陳辰嘉 陳林綉寬 陳能騰 游美倫 蕭林喜美 秦李愛惜 黃麗珠 陳惠梅 吳怡君 吳冠文 吳怡佩 吳冠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被告歐元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人信 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
許金龍 被告 陳美貴 (即 王盡 、 陳真恭 之繼承人)
陳麗瓊 (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陳雅雯 (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陳韶瑩 (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 陳美惠 (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被告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琲 訴訟代理人崔駿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9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