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碧宗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一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陳松壇~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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