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3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二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是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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