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劉文題
方玉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劉震武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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