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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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丙○○
5樓訴訟代理人 林岳舜 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4年度易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