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4號
原告楓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本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聞 即冠翊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