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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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9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反訴被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反訴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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