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有之建物位於南投縣,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