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吳賴瑞珍
賴忠皚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 賴春德 上列原告吳賴瑞珍、賴忠皚與被告賴春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面積9,635平方公尺,99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70元,原告吳賴瑞珍、賴忠皚對該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爰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1,967元【(9,635×
170×1/3)+(9,635×170×1/3)=1,091,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