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立仁
訴訟代理人 詹梓霖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鎮元
訴訟代理人 賴曾彩鶴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原告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厦管理條例之規定,有繳納公
共基金之義務,被告共五戶,其中一戶積欠自中華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
月至十月計九期款,另四戶積欠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十月各十一期
款,每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六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