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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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蘇龍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泰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迄日與逾期收款回收明細帳不符,請釋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