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59號
102年度易字第13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定璋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定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江定璋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人、扣案證物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被訴竊車案件,高達10數台,復於檢察官查獲諭知交保後復追加起訴之竊車案件,手法近似,已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危害社會治安不小,並認其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3年1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
103年4月29日、同年6月29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其有羈押之必要,且此必要性無從具保、限制住居或以其他方式替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刑事程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