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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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原告 鍾兆偉
鍾兆恩 鍾兆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宇光 被告 祁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