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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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96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羿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