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71號聲請人 徐聚紅 (即 潘慶昌 之繼承人)代理人 高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7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2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003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台灣富貴基金D101A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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