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債權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東江東耀科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東耀科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徐東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